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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沿系列讲座】灌阳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强―从事法律工作人士的形象与礼仪
  • 发布时间:2015-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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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9下午3点至5点《法学前沿》系列课程最后一讲在雁山校区模拟法庭开讲,灌阳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强导师应邀到我院做题为《从事法律工作人士的形象与礼仪》的讲座,2014级全体研究生参与本次讲座。

黄强老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对法律人的形象与礼仪颇有研究。开讲前,黄强老师说,研究生在校期间校内老师讲述更多的是理论知识,大家对社会上和实践上的知识关注较少,因此,校外导师从社会常识和工作经验方面,讲解法律工作的职业特点和所应具备的各种素质,是很有必要的。他认为,在社会交往和工作中,法律工作人士的形象与礼仪是领导和同事对个人认知的基础,为了同学们更好步入社会、融入工作中,所以在校期间讲这一课是很有裨益的。

黄强老师首先对礼仪的概念予以解析。他认为礼仪是人类为维系社会正常生活而要求人们共同遵守的最起码的道德规范,是在交往中体现出来的人们之间互相尊重的意愿,就是与人交往的程序、方式以及实施交往行为时的外在表象方面的规范。从交际的角度来看,礼仪可以说是人际交往中适用的一种艺术、一种交际方法,是人际交往中相互沟通的一种技巧。礼仪是对一个人来说是一个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文化修养、交际能力的外在表现,对一个社会来说,礼仪是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道德风尚和生活习惯的反映。礼仪指的是礼节和仪式,包括行动型和非行动型方式。总体来说,他归纳说礼仪就是以最恰当的方式来表达对他人的尊重。如室友在休息时不吵闹,公共交通让座等。

其次为了更好地把握礼仪本质和讲礼仪,从三个方面介绍礼仪的起源,礼仪起源于祭祀、法庭的规定、风俗习惯。其中词源于法语的“Etiquette”单词是指“法庭上的通行证”。从中外学者来看,讲究礼仪使社会有章可循,使世界充满乐趣,个人充满乐趣、人与人具有亲和力,更好接近。接着他讲述我国传统礼仪的改造与承传,现在分为政务礼仪、商务礼仪、服务礼仪、社交礼仪、涉外礼仪等五大分支,而法院更多涉及政务礼仪、涉外礼仪。

本专题黄老师重点对从事法律工作人士的仪容和仪态作了细致入微讲解:

首先是对仪表总的要求:干净整齐;衣着得体。如处理身体异味,体毛、指甲、头发等,领口,袖口等处的清洁。服饰穿着遵循国际通行的“TPO”三原则:TTime)表示时间,即穿着要符合气候天气;PPlace)表示场合,即穿着要符合所处场合;O(Object)表示着装者和着装目的,即着装者穿着要表现着装目的。然后从适合较为正式和庄严的场合、衣服选择要协调、职场中比较得体的穿着、女性不宜选择的服装、男性选择职业装、女性的化妆礼仪给予详细介绍。他讲到法律职业对女性要求更高,既要展现职业能力、职业尊严特点,又要女性魅力和职场吸引力。女性不宜追求时髦,过于暴露,上班首饰不宜佩戴,若佩戴符合职业特点。总之,不必呆板,固执于传统模式,但要符合职业身份,不可浮夸。

然后对法律人个人的仪态的要求,从握手、吃饭座位次、车座座位顺序、打电话的基本礼仪、语言交流的技巧等方面详细介绍。如注意对方时态,如家属对案件性质不熟悉时,而代理人发现可能判重刑之类的,对家属或当事人说已找了找最有利的法律规定和证据,可以减轻处罚,赢得家属或当事人信任,取得代理权。法官切记对律师、当事人和家属,不宜讲假话空话大话,要细微有别,角色变换,严于律己,学会幽默,但不低俗。

最后,黄老师总结说,从自己工作实践来说,礼仪对同学们作用,是行万事的通行证,促进同学们更好地踏入社会和进入工作状态,懂得怎么做人做事的实用的知识。

接着,殷娜老师总结说,大家已成为师大法学院一员,一言一行无论什么时候和什么场合,不仅是代表个人形象,而且也是展示法学院形象;并以“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告诫同学们,希望同学们通过这一堂课,得到一些启发和获得收益。

本专题赢得了同学们热烈的掌声。       

                                                                (文/刘伟

                                          讲座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