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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学术报告会在我院成功举行
  • 发布时间:2015-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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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411下午,我院“广西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中心”在雁山校区二区219学术报告厅举行了主题为“依法治国与民族地区治理”的学术报告会。我院特地邀请到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金钊,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梓太,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晓光,兰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永久等教授参加报告会,报告会由我院黄竹胜教授主持。我院部分老师及全体2014级研究生参加了本次报告会。

在报告会开始前,黄竹胜教授首先向我院师生介绍了四位主讲嘉宾,并介绍了选择“依法治国与民族地区治理”这一主题的原因。建国至今我国仍旧存在民族问题,这说明我国的民族治理体制仍需要完善,广西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所以在广西进行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极为必要。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金钊谈到了“法治能力”的重要性,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法治”一词被提到了120多次,可见法治在我国的重要性。“法治能力”的提升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能力:首先是对法律的理解、解释能力。法律理解能力的培养需从基本的法律概念入手,在理解基本概念的基础上提升法律解释能力;其次是逻辑推理能力。在法学领域常用的两种推理方法是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推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了这一能力的欠缺;最后是修辞辩论的能力。这一能力不仅表现在遣词造句,而且更在于谋篇布局。认为第三种能力尤为重要没有整片谋局,法官的裁判很容易合法但具有不可接受性。陈金钊教授认为辩论修辞能力尤为重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书中没有做到整片布局,容易导致裁判虽合法但却难以被群众接受。

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环境法学者张梓太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谈到了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环境不正义的问题。我国大部分的资源广泛存在于少数民族地区,资源被开发走后,给开发地区留下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在少数民族地区民间法的效果要优于国家所制定的法律,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治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应转变思维,激发民间法在环境治理环节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民间法在环境治理方面的效果。与此同时,还应该增强公众参与的力度,因地制宜采用激励制度,经济上的激励比惩罚更有效。

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晓光认为,在广大的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着大量的民间资料,在治理民族问题是应该挖掘传统资源利用“山歌传法”、“乡规民约”并对史料研究理解和大量田间调研资料相结合,借鉴民间传统治理经验,寻求出一条适合广西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创新路径。

兰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永久主要讲解了推进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影响因素,他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第一是治理的目标、制度的安排、治理的结构、治理的模式以及边疆多民族地区预警社会指标体系建设欠缺;第二是一些新的民族问题和社会问题不断涌现,其中的部分问题甚至处于当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真空地带;第三是民族地区继承政府扮演了国家政策的最终落实者和民生问题直接解决者的角色;第四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惯性延续;第五是城市容纳能力不足;第六是治理理念和方法落后;第七是网络信息监管不力;第八是“境外势力”干扰。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仍存在很多治理方面的问题和缺陷,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讲座结束后,黄竹胜教授对四位主讲嘉宾的发言进行了精彩的点评,四位嘉宾的发言对地方法治与地方治理研究提供了很好的研究路径和思维方法。在互动环节我院师生就如何增强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治理体制概念应从那几个方面进行界定向专家进行了提问,专家们对我院师生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耐心详细的解答。

本次讲座给我院师生带来了一场丰富的学术盛宴,进一步拓宽了我院师生的学术视野,使我院师生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体制、治理方法和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也使我们把更多目光聚集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问题上,引领我们去寻求一条更好的治理道路。

                                                        (文/黄晓巧、刘伟)

                                           报告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