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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专版报道我院周世中教授学术成果
  • 发布时间:2018-05-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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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在民族习惯法研究领域取得了可观的理论和认知的进步。银河集团198net周世中教授从事民族习惯法的相关研究已经有十余年,“十年磨一剑”,2015年底,他的《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一书出版后引起法学、民族学相关研究者的关注,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中国的民族习惯法研究领域既有的研究现状如何?还有哪些尚待研究的新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周世中教授。

郭春镇(以下简称“郭”):很高兴您能接受我的采访。从2002年开始,您置身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到现在已有十多年了。您能谈谈自己目前的一些主要成果吗?

周世中(以下简称“周”):时间过得真快,一晃十多年过去了。我的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具体可以从重要项目、标志性成果、理论创新三个方面来谈。重要项目是指承担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标志性成果主要筛选出具有知识增量、理论创新、成果转化价值的标志性成果,包括专著、论文等;理论创新主要是具有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观点。

郭:您承担了哪些国家级科研项目,可以给我们介绍一下吗?

周:这十多年来,我主持了三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一项是国家社科基金2005年西部项目“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现实作用与和谐社会的建立――以黔桂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为个案”(项目号:05XFX001)。

这个项目主要是围绕广西、贵州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的渊源、形式在当今社会中的表现进行调查研究,初步弄清了这些民族民间法的存在依据和表现形式。该项目于2010年结题,形成了6篇调研报告,9篇学术论文,一部约39万字的学术著作:《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以黔桂瑶族、侗族、苗族民间法为个案》,该书已于2010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二项是国家社科基金2010年一般项目“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项目号:10BX017)。

这个项目主要是对黔桂瑶族侗族习惯法,特别是贵州瑶族、侗族聚居地所通行的一些民族习惯、民族风俗、民族禁忌、民族规范等进行研究,循从个别到一般的逻辑思维方法,以个案研究为突破口,推及到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审判适用中的研究。该项目于2014年结题,形成了一部20万字的书稿,该书已于2015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第三项是国家社科基金2014年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促进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项目号:14ZDC026)。

这个项目主要围绕新形势下如何在西南民族地区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理,实现西南民族地区法治的有机统一,带动西南民族地区的全面发展进行研究。具体从五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依法治国与西南民族地区法治体系建设研究;二是依法行政与西南民族地区政府治理体系法治化的制度建设研究;三是市场主体与西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四是社会组织与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五是党的领导与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郭:刚才您给我们介绍了这些年的三个重要项目,那么在这十多年来研究重要项目的过程中又取得了哪些标志性成果?请您简要介绍一下。

周: 第一,著作《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变迁与现实作用》(周世中等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

这本书是在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以广西、贵州的少数民族民间法为个案,特别是以广西、贵州的瑶族、侗族和苗族民间法为对象,研究其历史渊源、存在依据、表现形式、执行机构、价值意义,进而分析这些民族民间法与国家法的现实互动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第二,论文《藏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方式与程序研究》(周世中、周守俊,载于《现代法学》2012年第6期)。

这篇文章分析和研究了四川等地的藏族聚居地所通行的一些藏族习惯、风俗、禁忌、规范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现状,从制度的层面考察了藏族习惯法在诉讼纠纷解决中的运用,以及如何发挥藏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促进藏族地区的法制建设。

第三,著作《广西瑶族习惯法和瑶族聚居地和谐社会的建设》(周世中等著,银河集团198net出版社,2013年9月版)。

此书着重论述了广西瑶族习惯法对国家法以及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正功能问题,并对广西瑶族习惯法在特定条件下对其他社会结构要素的消解作用进行了初步论述。

第四,著作《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周世中等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10月版)。

该书是关于少数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研究,分设10章进行阐述论证,前6章着重分析民间法司法适用的价值及其理论基础,后4章分别从瑶族、侗族、苗族、藏族习惯法和方法角度研究民间法司法适用的具体问题,探讨应当加强的制度建设。

第五,著作《民族法制论》(周世中等著,银河集团198net出版社,2015年7月版)

该书着重论述了民族法制的问题。全书阐述了民族法制的概论、民族法制的基本构成、 民族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梳理了民族法制的发展历史,分析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论述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行政执法、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

郭:您认为未来我们应如何进一步加强对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周:我认为,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制改革与创新经验的不断成熟,未来应从两方面进一步加强对民族习惯法的研究。

第一,理论创新应更加深入。在现有的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研究中,理论的创新主要集中在法律多元论、法治本土论、纠纷解决机制等理论问题的研究中,解决的理论问题是法律的全球化与法律的本土化的关系问题。随着近年来这一问题研究的深化,学界研究的关注点会更深入到习惯法自身,比如,习惯法规范的本质、结构、表现形式、适用的条件及其与其他民间习惯法的异同、关系;又如,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与汉族习惯的关系等。这些研究无疑可以推进人们对习惯法的观念、理论、方法的创新。

第二,民族习惯法的实践应更加务实。民族习惯法的适用越来越受到司法实务部门及其司法人员的重视,法官们认真尝试如何将法律的一般现象和民间规范相结合,现在已有的一些模式和经验,如“泰州经验”“东营经验”“陇县经验”等,会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可以这样说,在未来的若干年内,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必将得到进一步加强。

郭:刚才您与大家分享了在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领域中的重要项目、标志性成果以及我国民族习惯法理论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让我们更为直观地了解了您作为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耕耘者,在这十多年里的辛勤付出和所取得的成就,谢谢您!期待您新的学术成果。 (作者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吕世伦:探索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一部力作评《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

 

周世中,男,汉族,湖南省江永县人。法学博士、教授。英国兰开斯特大学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银河集团198net博士生导师、中国比较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理学研究会理事、广西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广西特聘专家、广西十百千第二层次人才、广西杰出法学家、广西高校教学名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实务工作。在《法律科学》《现代法学》《法学》《当代法学》《法学论坛》等刊物及出版社发表、出版论著100余篇(部),先后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项、一般项目两项,获广西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一项、二等奖八项。

民族习惯法可否在司法审判中适用?在学术界和司法界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是否定的观点和做法,认为在依法治国、法治日益现代化和正规化的今天,不应在司法审判中适用民族习惯法;二是肯定的观点和做法,认为即便在依法治国、法治日益现代化和正规化的今天,民族习惯法依旧有发挥作用的空间,对民族习惯法应采取宽容的态度,在审判中合理利用民族习惯法。周世中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阶段性成果《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通过对西南民族地区,特别是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地的少数民族州县乡的调查研究,在搜集了大量的案例和材料的基础上,用有力的证据和数据对上述争论作了回答,认为在司法审判中有条件地适用民族习惯法,有利于解决民族地区的纠纷和矛盾,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利于进一步沟通法律与民族地区现实生活之间的关系,达到情理法的融合,促进司法和谐。

该书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首先,作者从中华法文化的视角来分析民族习惯法的司法适用,向我们阐述了两个重要观点:第一,中华法文化是居于正统地位的儒家法文化和中国各少数民族法文化在相互吸收和影响中不断发展形成的。中国传统法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吸收了不同少数民族法文化的内容。从制度层面看,它不仅包括中央统一的法律内容,也应包括中国少数民族法律在内。在大多数历史时期,大一统的中央统一法律与各少数民族地区法律长期并存,中央政府根据统治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对民族地区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各少数民族在受到中央统一法律影响的同时,也产生或发展着各自的民间法制度。但以往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研究,往往将其简化为对儒家法文化的研究,而忽略了各少数民族法文化存在和发挥影响的事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学界就注意到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少数民族法文化研究活跃,在探讨中华法文化的多元性方面,该书成果具有独特意义。通过透视中国传统儒家法文化对西南少数民族民间法的影响,可以加深对整个中华法系的了解,并深入思考法文化发展运动的一般规律。第二,民族传统法文化包含了观念形态的精神文化和规则体系的制度文化,它对各民族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具有重要导向、规范和制约作用。文化是民族差异性的重要表现,不同类型的文化是各民族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和传承的所有文明成果的总和,同时,它对各民族的社会生活发挥着能动作用。在文化的构成要素中,民族习惯法是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因为在法律的发展中,国家之法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人们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命运往往因国籍而异。族群之法也是国家之法的辅助形式。由于各民族文化的广泛影响,各民族文化中的许多内容也成为这些民族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文化是一个集宗教、世俗、精神、物质、科技于一体的多层次结构,是一个庞大的文化综合体。在民族文化研究中,人们往往从宗教、道德、习俗等方面探讨其社会规范作用,而缺乏以民族习惯法概念进行的研究。该书力图表明,民族传统法文化包含了观念形态的精神文化和规则体系的制度文化,它对各民族社会成员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方式具有重要导向、规范和制约作用,调整着人们的社会关系,规范着社会秩序,凝聚着全民族的力量。因此,关于西南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成果,为认识中华法文化和各民族法文化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其次,该书的研究立足于调研的事实和数据。具体体现在:第一,调研的对象具有代表性。作者选取四川省甘孜州的藏族,云南楚雄的彝族,贵州黔东南州的苗族,贵州从江、黎平县的侗族作为调研对象。就少数民族来说,藏族、彝族、苗族、侗族是西南民族地区最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从调研的空间讲,作者选取的四川甘孜州、云南楚雄州、贵州黔东南州,是西南民族地区最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聚居地;从样本的选取来说,也有很强的代表性。第二,调研内容立足于当今的法律问题。该书在分析民族习惯法的作用时,一改传统做法,不再以历史上的材料为主,而是将调研的目光锁定在现在,用近年来发生的案例和事实来说明问题。书中着重研究了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对法律漏洞的补充功能,如在法律缺失或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对民族习惯法进行调查,并将其内容确定化和规范化;如何对在司法审判中援引民族习惯法的程序、方式等作出规范;如何在法律和民族习惯法共同调整的情况下,实现国家司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良性互动,真正增加当事人对司法的认可度,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作者在调研民族习惯法在诉讼纠纷解决中的运用时,努力探讨民族地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运用民族习惯法的条件(运用的前提)、阶段(运用的范围)、程序(运用的步骤)和技巧(合理运用的方法和手段)等,研究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运用中的制度设计等现实问题。第三,调研方法科学。根据研究需要,作者与课题组成员分为四个小组(云南楚雄州彝族组、四川甘孜州藏族组、贵州从江侗族组和贵州凯里苗族组)进行调研,采用了个案调查、问卷调查、随机抽样等方法。课题组成员通过对法官、检察官、法制部门的公务员、居委会及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调研,了解民族习惯法在解决纠纷和司法审判中的作用和影响。第四,调研结果符合实际。对待调研所得数据,作者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实事求是地得出结论,如习惯法是否可以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书中写到:“一般而言,习惯法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主要有四种类型: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事实、参考和方法。在有效的样本中,被调查者认为习惯法主要作为司法裁判的参考而被法官、检察官适用,选择这项答案的占80.6%;选择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事实、方法的比例并不高,分别仅为3.2%、12.9%、3.2%。由此可以看出,法官在诉讼阶段适用习惯法的方法仍然是将习惯法作为一种参考规范,以便于灵活操作。而在国家法没有明确规定习惯法的法律渊源地位和习惯法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下,法官还是十分严格和谨慎地对待习惯法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和方法。”(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简介

2018年05月11日 09: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钟林林

《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研究》(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成果)于2015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该书出版后,社会反响良好,被多篇学术论文引用。该书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著作类一等奖。

该书作者周世中教授,长期从事法学理论教学和研究工作,以及其他一些法律实务工作,在民族法学研究和实践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该书也是周世中教授在民族习惯法理论研究领域的力作。该书作为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促进西南民族地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14ZDC026)阶段性成果,系作者经过十多年调查研究,对西南民族地区,特别是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地的少数民族州县乡进行调查研究,在搜集了大量案例和材料的基础上,撰写的一部有关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适用的著作,是对我国民族习惯法研究的新贡献,也是对西南少数民族社会法制现代化的特殊机理和一般规律的新探索。

该书由三大部分构成,包括导言、全书主体、调研问卷及问卷分析等。

导言作为该书的第一部分,对研究背景、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作了分析,明确地界定了民族习惯法是指存在于民族乡土社会的民族习惯、民族风俗、民族禁忌等。该书所说的民族习惯法,主要是指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所通行的一些民族习惯、民族风俗、民族禁忌、民族规范等。该书的宗旨是探讨民族习惯法在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进而分析民族习惯法在建立和谐司法中的作用。

全书主体是该书的第二部分。这部分涉及三大内容:第一,从学理的角度看,该研究报告在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于民族习惯法司法适用的理论,如法律多元理论、本土资源理论、民间习惯法理论作了一一梳理,对民族习惯法进入西南民族地区司法审判的价值、可行性、路径、方法、程序等理论问题作了具体剖析,研究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适用,进而分析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司法的现实互动、未来发展的趋势。第二,从实证的角度看,该书分析和研究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少数民族聚居地所通行的一些民族习惯、民族风俗、民族禁忌、民族规范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现状,探讨民族习惯法对司法审判实践的影响和现实作用,剖析司法审判实践中运用民族习惯法的案例类型,明确在国家法统制的背景下,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社会救济的手段,在解决社会纠纷、建立和谐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达到利用民族习惯法的合理因素,建立和谐、稳定、发达的民族聚居地的目的。第三,从制度的层面看,考察民族习惯法在诉讼纠纷解决中的运用,探讨民族地区法官在司法审判中运用民族习惯法的条件(运用的前提)、阶段(运用的范围)、程序(运用的步骤)和技巧(合理运用的方法和手段)等,提出如何进行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运用中的制度设计,如何发挥民族习惯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的建议和意见。

该书的第三部分是作者在广西、贵州、云南、四川等地的少数民族州县乡进行调研的调查问卷和对这些问卷的分析。在问卷形式上分为两类,分别是针对诉讼领域的问卷1和针对非诉讼领域的问卷2。问卷1主要面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发放;问卷2主要向村民以及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发放。两类问卷的侧重点各不相同,通过对两类问卷的数据分析,可把握民间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作者系银河集团198net漓江学院教师)

 

本文全文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郭春镇

 

                                     中国社会科学报专版报道我院周世中教授学术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