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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系列讲座】第七讲 法官视角看著作权法修改
  • 发布时间: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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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4日上午,我院本学期第二堂司法实务讲座——“法官视角看著作权法修改”在雁山校区模拟法庭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特别邀请到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的苏志甫博士为同学们展开讲座。我院杨祝顺老师作为主持人,19级部分硕士研究生及20级全体硕士研究生到场参加。

讲座伊始,苏法官用幽默的语气进行自我介绍,谈到桂林的美景和进入师大校园的感受,充分调动了现场气氛。在融洽的氛围中,苏法官从“整体认识”、“作品构成”、“权利内容”及“惩罚性赔偿”概括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四个方面,并从著作权法主旨、基本问题及主要修改法条展开论述。

首先,苏法官将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一条与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相对比,展示了著作权保护客体的独特性,强调了《著作权法》在保护创作与保护传播之间的法益平衡。就著作权保护客体而言,苏法官还特别提到此次新修订法律中对特殊作品类型所规定的保留条款,即无法律、行政法规定,但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不同角度所拍摄的天安门华表照片是否属于作品?综艺节目、动态游戏是否构成作品?具有设计感的音乐喷泉表演是否属于作品?在层层提问和案例解读下,苏法官就以上问题一一为同学们进行了解答。

除无法律规定的作品类型外,苏法官还对现有《著作权法》中的录音录像制品、新闻作品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区别新闻作品与事实新闻、录像制品与电影电视作品,使同学们对复杂的作品界定问题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与理解。另外,针对如今市场上广泛出现的“工业实用品著作权纠纷”问题,苏法官还从该物是否具备艺术性、艺术性与实用性可否分离等角度谈到其见解。

在最后的问答环节,有同学就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提问,有同学提到自己对民法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疑惑,对此苏法官都进行了详细解答。了解著作权法新修订内容,体会司法改革前沿,探讨著作权基本问题,本场讲座无疑为同学们带来了丰富的体验与收获。

(文/张峻月、图/靳亚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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